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适当解决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范围仍按(85)鲁劳管字第0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来源从原渠道列支。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