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捐助工作接收点(自治章程) - 社区组织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海韵社区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社区建设 > 社区组织
 
社会捐助工作接收点(自治章程)
 作者:  日期:2009-05-25 15:2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环翠区竹岛办事处金线顶社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辖区居民服务。
第四条 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威海市环翠区竹岛办事处。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35-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人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卫志红 徐东梅 林 颖。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接收辖区居民及社会捐助。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九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        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        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        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        退出合伙;
(六)        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        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      处分财产;
(十一)         变更名称;
(十二)         入伙或退伙。
第十二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        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合伙人负责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 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二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
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41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 页 | 专家研究 | 学习园地 | 旅游环境 | 人才信息 | 教育培训
Copyright © 2003 - 2019 中国社区服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支持单位: 北京众智创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 0631-5332997 京ICP证11058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6249      京ICP备15005211号
主管单位: 地址:竹岛街道崂山路3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