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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9-05-17 16:20:33
 
为加强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广大老年人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省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银龄安康工程”的通知》(省老办发〔2008〕4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实施以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为内容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工程,简称“银龄安康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险种名称及投保对象。“银龄安康工程”所指的险种为“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每份保费10元,保险金额80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及残疾保险金额6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每人最多可投保5份。
(二)参保范围
年龄在50(含)-80(含)周岁,生活可自理、无精神类疾病、无智力障碍、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可参保。
(三)保险责任。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乘坐公交车或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户内外及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均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予以赔偿。因意外人身伤害引起的并发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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