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现行优抚政策
时间:10-12-24 16:05:531
一、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范围
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扞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并持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参战人员生活补助证》人员。
二、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退伍证、参战档案记载及人武部门出具的参战身份认定证明到所属村(居)申请;
2、镇(办)民政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批;
4、发给定补证,享受生活补助。
三、享受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
由市民政局通过农村信用社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医疗优待
当事人随所在村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
(一)门诊医疗待遇。在综合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其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与个人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年累计负担超过400元的,超出部分按15%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待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医疗部门按25%比例予以二次补助。在各种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年底由民政部门给予大病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办)、村为参战退役人员家庭悬挂光荣牌,发放慰问信。优抚对象去世后,亲属携带能够证明优抚对象身份的有效证件火化时,当场减免火化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