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市人社局于2013年起,鼓励有关用人单位大力开发管理型、生产型及生产辅助型就业岗位,并采取新的补贴优惠政策申报办法。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市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计划(见附件1)上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每月下旬按时参加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并同时填写《招用职工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每季度结束、下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携带《招用职工明细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花名册》(附件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季度每月缴纳社会保险明细账(单)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览表、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明细单等材料,交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初审并经市财政部门抽查复审合格后,及时将相应补贴分别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
具体补贴政策分为:
1、岗位补贴。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每招用1人每年1000元的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根据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额度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提报开发岗位计划、未参加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不能享受补贴优惠政策。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参照新申报办法执行。
联系人:董兰峰 房伟 崔方超
联系电话:3170598 3181932
电子邮件:zibodlf@163.com
附件:1、用人单位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计划表
2、招用职工明细表
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花名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