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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门诊统筹全面实行按人头付费
来源: 淄博市社会保障网 时间: 2013-01-14 13:53:35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对门诊统筹所有签约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标志着我市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2010年我市被国家人社部确定为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城市,2011年10月,我市对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每个区县选择1-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人头付费试点。经过一年多运行,目前各试点单位的主动签约意识、费用控制意识及医疗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人均基金支出水平明显低于非试点单位。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对门诊统筹人头付费办法进行了完善创新。在定额标准方面,以上年度各区县门诊统筹人均医保基金实际支出额为基数,由市级经办机构公布各签约医疗机构人头定额上限标准,各区县经办机构根据本区县实际与签约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在结算方式方面,建立风险共担、激励约束机制。对医疗费用控制好、医疗质量高、群众比较满意的医疗机构,年度内人头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签约医疗机构;年度内人头费出现超支的,合理超支部分将由经办机构和签约医疗机构共同分担,非合理超支部分由签约医疗机构自己承担。新举措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签约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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