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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出生登记
作者:  日期:2010-07-14 08:46:58
 

一、 名称:常住人口出生登记

二、程序: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监护人或者扶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经批准生育二胎的还应需《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弃婴的,由收养人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申报出生,育婴机关收养的婴儿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四、 基本要求:

(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

4、随父落户的,须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随父落户证明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其他相关材料(二)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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