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参保初期,参保的城镇居民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院住院,应先从所住定点医院住院处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审批单》,由医院医保科填写后,再持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单,在住院4日内(含节假日)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审批不同意的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急诊抢救的可在就近医院住院抢救,但须在4日内(含节假日)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住院期间需先由个人垫付住院费用,出院后持经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同意的住院审批单、住院结算发票、住院期间汇总的费用明细(用药、检查、治疗的详细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结算手续,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报销。
(十二)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负担比例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社区定点定额管理。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应当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15%的标准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40 元,学生及少年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城镇居民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有无激励政策?
自 2008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的城镇居民,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定额标准提高1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不含中断缴费补缴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十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危、急、重病症如何报销?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因患危、急、重病症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院支付标准结算,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50%。
(十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如何办理外转诊手续?待遇标准是什么?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确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余额部分按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城镇居民因病转外治疗的,须逐级转诊,在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市三级医院开转诊证明,在北京、上海等省级以上医院治疗的,由省级医院开转诊证明。在办理完转诊手续后,提供转诊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十六)门诊大病如何报销?负担比例是多少?
参保人患有规定的9种门诊大病,须在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规定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其它规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
(十七)9种门诊大病是怎样规定的?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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