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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南(一)
作者:  日期:2010-04-21 20:29:19
 

(一)哪些城镇居民可以参保?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的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2、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少年儿童。

3、本市城镇居民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户籍在本市满两年的人员。

4、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

2、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100元。

3、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60元。

对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筹集:

(1)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

(2)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80元。

(三)缴费业务管理工作如何划分?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缴费业务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等相关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专、技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其他中小学阶段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协助做好本校(所、园)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四)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已参保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于每年1月31日前缴费。其中,当年毕业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启动当年,缴费期为 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为《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办法》规定的四分之一,暂不设门诊定额,但《办法》规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四分之一数额可并入2008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总额合并计算。新入校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按《办法》规定缴费标准的一半于9月30日前缴费;新参保城镇居民,应从参保登记日起15日内缴费,上半年按一年的标准缴费,下半年按半年的标准缴费。其中,按半年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减半。幼儿园(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的升学不同阶段连续缴费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限额按《办法》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的家庭成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号和身份证号码等有效证明。

(五)参保人怎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凡在参保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的城镇居民,应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所设的登记点或就近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中小学阶段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办理时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4、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5、属低保家庭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否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何补缴相关费用?

 城镇居民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的比例进行缴纳。补缴后,补缴时间计算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中老年城镇居民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和标准补缴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医疗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按上款规定补缴后,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七)城镇居民参保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和急诊医疗。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八)住院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在指定的优惠就医医院取消起付线,其使用的药品目录为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甲类药品。

(九)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多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55%、50%。

(十)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凭借本人居民社保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时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学生证或者所在学校(所、园)证明、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等办理。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4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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