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为淄博市社区志愿者联合会(英文名称ZIBO COMMUNITY VOLUNTEER FEDERATION,简称ZCVF)。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由全市各区县、街道、社区和各专业、行业、单位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 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传统美德、爱心奉献社会、方便居民生活、共建和谐家园”为行动口号,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为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花园社区,办公地点设在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二楼,电话:0533-272225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1、规划、组织全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建立;
2、组织指导全市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社区志愿工作骨干;
3、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奉献精神,为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
4、为社区建设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5、为特殊困难群体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无偿服务;
6、开展与其他地区之间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必须是经过合法登记的志愿者组织或与志愿者事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和支持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为从事或关心、支持社区志愿者事业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2、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3、具有志愿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公益事业;
4、自愿从事社区志愿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
5、年满16周岁,身心健康,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由秘书处审查并报理事会批准;
3、由秘书处发给志愿者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3、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联合会章程,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2、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每年经联合会秘书处核准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时间不低于40小时;
4、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社区志愿者证。每年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时间不足40小时、连续三次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审议本联合会工作报告,聘请本联合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可以授权会长会议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社区志愿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曾担任联合会会长的,离职后为联合会荣誉会长;副地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社区志愿者联合会的,聘请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4、负责本联合会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聘请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