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19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至10月,淄博市志愿者联合会在团市委党组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通过广泛查阅资料、全面掌握我市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外省市经验,配合市人大撰写和起草了《淄博市志愿服务地方立法调研报告》和《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条例》出台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条例》公布后,淄博市志愿者联合会立即下发了学习宣传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志愿者组织在下一步的工作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和契机,进一步规范志愿者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