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烟台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依据,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医疗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区保障水平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辖区内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下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三、参保参合程序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不变。有工作单位的,仍按原渠道解决;无工作单位或单位被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纳入区公费医疗管理,继续在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报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
2.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实施前,暂时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财政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2)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区民政部门以我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解决。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1)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2)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区财政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以上规定,经区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部门将特困企业或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和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资金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入民政部门专户,由民政部门缴存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区财政部门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程序
1.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民政部门通过上级拨付的医疗补助资金等解决。
2.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统一填写“xx镇(街道、园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合缴款投保明细表”,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参合缴款投保资金拨付区民政部门专户,由民政部门缴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
四、门诊报销和门诊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1.定额门诊补助由区民政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元,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2.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院报销和住院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出院后,须持门诊病例、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转院审批单等材料,先到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到区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复核报销。对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区财政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50%;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30%。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且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工伤在实施社会统筹以后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工伤在实施社会统筹以前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中精神病患者,其精神疾病的医疗一般由烟台市精神病专门医院承担。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按规定报销,区财政按规定落实政府医疗补助。
(五)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救助。
(六)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六、就医程序
(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定点医院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定点医院
(1)门诊定点医院
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
(2)住院定点医院
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烟台光华医院、烟台大学校医院、山东工商学院校医院。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
烟台市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传染病医院、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牟平区人民医院、牟平区中医院、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市中医院、烟台市白石肛肠病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烟台光华医院、烟台肺科医院、烟台万华医院、烟台海港医院、莱山区东方泰克医院。
3.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定点医院
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莱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莱山区京华眼科医院、烟台光华医院、莱山区东方泰克医院、牟平区人民医院、牟平中医院、海军第407医院、解放军第107医院、烟台海港医院、芝罘医院、烟台市肿瘤医院(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以及经区卫生部门批准的莱山区辖区范围内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
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持《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
《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的办理程序: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收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统一到区民政部门办理。
2.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民政部门办理。
3.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由各镇街园区民政部门收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相关证件统一到区民政部门办理。
4.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办理医疗保障手册需要提供的材料:(1)抚恤定补证;(2)身份证;(3)二张一寸彩照。
(三)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1.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3.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程序
1.住院:经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住院的,须填写《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登记表》,同时应持《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区民政部门备案,由区民政部门将住院信息报区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备案。
2.转院:经区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转上级医院就医的,按区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优抚对象应及时将转院信息报区民政部门。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就医程序
1.住院。经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住院的,应持《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烟台市莱山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到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在住院之日起2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住院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备案。
2.转院。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优抚对象应及时将转院信息报区民政部门。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就医程序
1.住院。经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住院的,需到区定点住院,住院时凭医生开据的“住院审批单”办理相关手续,优抚对象应及时将住院信息通报区民政部门,急症的可先住院,2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2.转院。经区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转上级医院就医的,凭医生开据的“转院审批单”,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优抚对象应及时将转院信息通报区民政部门。
七、定额门诊补助和住院补助程序
(一)定额门诊补助程序
定额门诊补助采用发放“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定额门诊补助医疗手册”的形式。区民政部门负责制作《烟台市莱山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定额门诊补助医疗手册》。定额门诊补助的资金,由镇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门诊补助费明细表”,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门诊补助资金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入民政部门专户,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予以结算。
(二)住院补助程序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出院时,先由区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剩余部分按照本意见住院补助规定的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住院补助由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补助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费医疗补助资金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区民政部门专户,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八、资金筹措
区财政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 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 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 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 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列入财政预算。
九、资金管理
(一)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3.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十、组织领导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截止本意见出台之前各单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兑现工作,确保优抚对象利益。
本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意见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