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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山区城市亮化工程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1-11-23 11:35:48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和莱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现将《莱山区城市亮化工程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莱山区城市亮化工程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亮化工程建设,打造城市亮点,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现制定城市亮化工程补助办法(试行)如下:

一、楼体亮化补助

对道路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金融机构办公楼、大型商场、星级酒店以及综合写字楼、高层住宅楼亮化设施及费用,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1.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金融机构办公楼、大型商场、星级酒店。其前期亮化投资、后期亮化电费以及维护费,全部由产权单位或主体使用单位自行负担。

2.综合写字楼。对其前期亮化投资给予30%的补助,补助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给予30%的补助。

3.高层住宅楼。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把亮化列入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的审查内容。其前期亮化投资给予50%的补助,补助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由区统一负担。

4.公共建筑楼体和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其亮化投资、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全部由区统一负担。

二、牌匾、灯箱亮化补助

对店招店牌、霓虹灯、公共广告灯箱等亮化设施及费用,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1.店招店牌、霓虹灯。其亮化设施、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由产权单位或主体使用方自行负担。

2.公共广告灯箱。其亮化设施、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由区统一负担。

三、绿化带及树木亮化补助

道路两侧绿化带及树木亮化设施,由区统一投资。对接入路灯线路的后期亮化电费及维护费,由区统一负担。

道路两侧的亮化工程建设方案需报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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