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和莱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对2011年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将区、街道两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90元,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二、调整个人筹资标准
将原每人每年一类筹资45元、二类筹资3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一类村每人补缴5元,二类村每人补缴20元。
三、调整住院补偿比例
2011年取消按筹资标准分类,在同一级别医院按统一标准报销,具体为:镇级医院80%、区级医院65%、市级医院50%、市外医院20%。
报销最高上限由6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四、其他
(一)各街道、园区3月30日前完成基金的收缴工作。
(二)本意见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二次调整2011年莱山区居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的意见 烟台莱山区政府网 2011-4-21 信息来源:政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莱山经济开发区和莱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对2011年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将区、街道两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90元,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二、调整个人筹资标准
将原每人每年一类筹资45元、二类筹资3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50元。一类村每人补缴5元,二类村每人补缴20元。
三、调整住院补偿比例
2011年取消按筹资标准分类,在同一级别医院按统一标准报销,具体为:镇级医院80%、区级医院65%、市级医院50%、市外医院20%。
报销最高上限由6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四、其他
(一)各街道、园区3月30日前完成基金的收缴工作。
(二)本意见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