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区抚养费,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 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 生育第三胎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 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 生育第二胎的, 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 生育第三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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