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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登记规定
来源: 就业局 时间: 2012-07-17 22:30:03

、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具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当进行登记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2、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外来人员求职,应持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劳动服务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4、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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