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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时间:12-06-01 15:02:401

为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缓解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底,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保障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市的下列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病、因灾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享受低保待遇,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无力自救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给予救助:

1、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医疗保险赔付和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2、低收入家庭因子女教育费用过重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元。

3、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三、救助管理及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

(一)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单位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程序

1、社区居(村)委会初审。社区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及时入户调查核实,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5-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社区居(村)委会在《伊春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初审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2、街道办事处(乡镇)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初审通过的家庭进行复核审查,并张榜公示(3-5天)。复审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对复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3、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三)临时救助管理

县(市)区需成立临时救助审批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临时救助评议委员会,社区居(村)委会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保证救助审批公正、公平。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低保人数和低收入人数每年每人10元救助标准安排专项补助金,每年需安排220万元(低保人数10.8万人×10元+11.2万人×10元=22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30%,区级财政安排70%。铁力市、嘉荫县补助资金全部由当地财政安排。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市级每年按不低于当年福彩公益金预算总额的3%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制度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多形式的临时救助捐赠活动。

五、其他事项

(一)救助对象原则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追回临时救助款物。

(三)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失职的按照《伊春市低保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四)加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健立临时救助家庭审批档案,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流程制度,并制板上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对截留、挪用、串用临时救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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