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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时间: 2009-05-14 21:52:10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威政发[2007]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
  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解决既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愿,政府支持。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市、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既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符合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城镇合作医疗制度主要解决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补助问题,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兼顾参保居民受益面。
  (三)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城镇合作医疗基金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三、筹资机制和补助标准
  (一)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合作医疗制度。
  (二)全市城镇合作医疗总体筹资水平为年人均5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年人均2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户籍人口计算,分别为年人均10元、20元。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对本辖区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四、报销补助方式
  对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医疗费,应至少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报销医疗费的起付线及补助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筹资水平和当地实际,按照以收定支、不能超支的原则科学测算确定,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五、实施步骤
  自2007年起,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启动城镇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荣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城镇合作医疗制度。
  六、管理体制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城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开发区)城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同时,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具体的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人员和责任,具体负责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报销等项工作。
  七、资金监管
  (一)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由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以各市区(开发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并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金。
  (二)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中居民个人缴费,按年度由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每半年按当年本辖区城镇居民实际参加人数,划拨到城镇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级财政的补助资金按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和各市区、开发区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实际人数划拨。
  (三)城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城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城镇合作医疗的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市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八、组织领导
  建立城镇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城镇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要抓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城镇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加城镇合作医疗。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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