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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10-04-16 14:47:25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工作,增强新农合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新农合的筹资标准。2008年,新农合人均筹资额由每年54元提高到90元,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4元提高到70元,其中省、市级财政补助40元,市区、开发区财政补助3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各级财政新增补助资金要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个人增加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合理确定统筹基金补偿标准。要坚持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补偿,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农民受益面。要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基金补偿标准和支出比例,适当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补偿比例,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最大限度发挥统筹基金使用效益。要积极引导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当地就医,适当提高其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

  三、切实加大新农合基金监管力度。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新农合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新农合基金筹集、报销操作规程,完善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县、镇、村分级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规范新农合基金拨付制度,严厉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基金及造假凭证、做假帐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做到年度必审。

  四、进一步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重点加强县级经办机构建设,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能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要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年底前要全部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实行即时结算报销,方便群众。

  五、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其服务质量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应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完善诊疗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单病种限额收费,不断增加限额收费病种。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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