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实施了三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一石激起千层浪,道交法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11月4日,“道交法修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在会上,法学家、保险行业专家、交通运输企业代表和普通车主,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立法环境日益宽松 “道交法第76条的制定原则,是为了体现人文关怀。但是,它统一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实施无过错推动原则,忽视了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作用,也没有兼顾公平原则,因而造成了一系列负面效应。”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说。
由于原有的道交法76条,规定了无论非机动车有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面都要负责赔偿(若是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的过失,机动车一方可减轻责任)。这一规定使一些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上不受约束,引起不少司机的不满,很多人呼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有关部门注意到这一点。据王卫国介绍,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已经酝酿很久。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几位委员就曾找过包括王卫国在内的几位法律专家征求意见。
一部法律实施才3年就要修改,频率似乎高了点。而且,针对某一个法律条款,专门出台修正案,并不多见。此次修正案草案的公布,不少专家认为,这是民众呼声对立法起到巨大作用的体现。民众对关乎自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有话语权,而且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律制定和决策部门。 “道交法76条的修改是一大进步,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结果。”汽车保险专家马跃说。
76条的修改将带动交强险的改革 从去年7月1日开始,作为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迄今为止,争议不断。不少车主认为交强险存在高额利润,保险公司则一直“喊冤”。
今年8月,首钢汽运公司一辆卡车与一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首钢车占40%,对方是60%的责任。保险公司判定是28万元,最后首钢汽运公司赔了17万元。除了保险公司(首钢车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了15万元,首钢汽运公司自己还掏了2万元。 “我感觉不公平,也不理解。”首钢汽运公司安全科刘旭升科长说。
和刘旭升一样,不少人也不理解交强险中这样一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一方也要赔偿有过错一方至少400元的财产损失。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介绍,实施该规定的依据,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无过错推定”原则。要解决交强险的问题,必须先从道交法第76条入手。
剔除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很关键 研讨会上,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进步和积极意义的同时,与会人士认为,对于第76条的修改还不够彻底,草案仍需继续修改和完善。例如,比例划分较简单、如何界定责任不够明确、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混为一谈等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道交法76条中把财产无责赔付规定剔除出去,这一点非常关键,甚至是最为根本的一点。但草案目前还没有进行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和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贾林青副教授等专家指出:“道交法第76条首先应该解决的是财产无过错赔偿原则。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行人处于弱者地位。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也提供10%的赔偿,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但财产损失也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的话,不仅造成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也显失公平,不利于引导社会道德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