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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作者:  日期:2010-12-20 09: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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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今年2月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准则》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等行为。 新华社发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转载于中国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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