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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临淄心理协会  作者:  日期:2013-01-16 12:3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志愿者工作,加强党员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共党员。

第二章 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注册登记

  党员志愿者的注册登记,原则上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在所属党组织登记。也可就近就便在街道、社区注册登记。

第五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填写《临淄区党员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党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党组织向党员志愿者颁发“注册党员志愿者证”、“党员志愿者”胸章。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一)参加党员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党员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党员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党员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义务

  (一)遵守《党章》、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党员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党员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和党员志愿者的形象。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党员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八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党员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扶贫帮困、党员服务中心(站)运转、义务劳动、党建活动、应急救助等。

  (三)党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党员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党员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党员志愿服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党员志愿者在党组织指导下结成党员志愿服务团队或党员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

  (四)党员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各基层党组织要依托党员服务中心(站),建立党员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员志愿者队伍的协调、指导、宣传、考核评价。

  (二)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通过设立党员服务中心(站)、党员志愿者协会、发展党员志愿者服务团队或组织等形式,广泛开展党员志愿者服务工作,实现志愿者队伍管理和开展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党员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党员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党组织予以认定。

  (二)各级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员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党员志愿者使用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佩带党员志愿者标志。

(四)各级党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党员志愿者的权益。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可依据已认定的党员志愿者服务时间和业绩,实行星级认证制度,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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