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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大病救助实施方案
来源:华冠居委会 时间:13-12-02 11:11:581

 

 

 

 

 

2013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3年度慈善大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和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医疗负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病患者;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20%的因病致贫家庭。其中,对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肿瘤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患者(以下称五类大病患者)予以优先救助。

(二)下列情况就医不在救助范围:

1、工伤;

2、交通事故;

3、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食毒品等;

4、无故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5、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甲类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6、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和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正规医院有效费用凭证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原则

(一)应助尽助。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二)公平公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要列入村(居)务公开和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范围,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实施程序

(一)本年度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患者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威海市201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一式 2 份),并同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单;

4、出院病历小结;

5、医疗参保凭证复印件;

6、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书、儿童福利证;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

(三)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办公室。

(四)市民政局、慈善总会办公室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在乳山市讯、电视台、民政网站进行公示后,无异议,核定和发放救助金。

四、工作要求

实施大病救助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改善民生、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是开展亲情民政活动,构建和谐乳山的实际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摸清底数,规范操作。要广泛宣传大病救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申请材料上报时间:大病救助的相关申请表、汇总表、证明材料须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五大疾病(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肿瘤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患者相关材料必须在12月1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威海市201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威海市201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汇总表

3、3013年度慈善大病救助说明

乳山市民政局 乳山市慈善总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威海市201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患疾病

 

年付医疗费(元)

 

报销医疗费(元)

 

自负医疗费(元)

 

家庭主要

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单位/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及病情(是否低保家庭或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村(居)委会意见

镇(办事处)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

(慈善总会)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2

威海市2013年度慈善救助大病患者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13年12月9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

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是否低保家庭或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

所患疾病

个人自负

医疗费(元)

大病救助

金额(元)

 

李高珊

371083199604270025

松山路6-2号3单元705室

13792747786

低保户

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

17357.61

 

 

 

 

 

 

 

 

 

 

 

 

 

 

 

 

 

 

 

 

 

 

 

 

 

 

 

 

 

 

 

 

 

 

 

 

 

填报人:           审核人:          负责人:

注:此表中序号与申请表排序对应并装订成册。

附件3

2013年度慈善大病救助说明

 

一、救助条件

(一)对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均不设起步线。

(二)边缘对象。

1、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农村居民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住院结算单中可报销金额减去报销金额);

2、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下岗失业、无业城镇居民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

3、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在职职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含参加城镇大龄保险退休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住院结算单中纳入统筹金额减去统筹支出金额);

4、有固定收入且收入较高 (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威海以上驻乳企业及其他收入较高的人员),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连续三年以上患病且年均自负医疗费用均超过4万元;(2)患病后当年一次性治愈,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

二、上报时间:

大病救助的相关申请表、汇总表、证明材料须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五大疾病(心脏病、脑血管疾病、肿瘤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患者相关材料必须在12月1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指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住院治疗费用和根据新农合、城镇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纳入住院报销的门诊费用(2012年大病救助已救助的除外)。

2、申请资料不全或不实的,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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