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创业人员租赁经营场所补贴的申请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创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92号)精神,现就创业人员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领范围和补贴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需要租赁固定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各类商贸市场以及临街租用固定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入各类创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企业,且签订的租用场地(厂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三、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租赁场地经营满3个月后,可按要求向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其中:属市区范围内的就业转失业创业人员申请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到失业前所在企业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及威海市内跨市区创业者申请经营场地租赁补贴,可到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场地出租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证明;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失地证明;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单亲家庭证明。
(二)补贴审核。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及经营项目;
2、走访工商部门,了解业户注册情况;
3、走访场地出租人或单位,了解租赁费用缴纳情况;
4、调查走访其他业户,广泛了解并核实所在区域场地租赁费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在《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中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补贴资金拨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账户,再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拨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工作。创业者申请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3年,如中途停止经营活动,根据剩余期限按比例收回补贴,否则不得享受其他就业相关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缴全部资金;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领取经营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同时将就业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创业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登记证》中详细记录。
附:《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