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制度的通知》,城镇灵活就业、无业人员将纳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带齐所需证件,于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威海市环翠区户籍,年满60周岁(1959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且参加了威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2.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现只有一个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者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9月28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不执行本制度。
三、所需资料
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请于4月1日至5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本人和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如果子女在外地或国外,无法提供身份证的,可以户口簿代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城镇无业人员需提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卡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 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本人的邮储银行卡,没有退休证的人员需要人社部门开具证明。
2.资格复查。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往年确认的补助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原申报地进行资格复查,并签字盖手印。未通过复查的,停发补助金。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复查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存状况证明,否则视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