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塘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荷花塘社区及村组的财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管好钱,用好钱,使集体资金用好、用活,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区和村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本社区及村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
1、村集体经济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集体经济的帐户后,才能使用,不能坐收坐支。
2、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统一一个帐户,由专职会计、出纳员负责管理。
3、社区全部业务开支必须事先向书记、主任请示后,说明情况,对口接待;经社区领导审批报销,未经审批的单据不予报销,任何人不得越级报销开支。
4、各部门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如事先不请示汇报的开支一律不准报销。同时任何人不得向财务借款,如出现借款,视为财务人员失职。
5、社区部门、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应有生活开支<除争取项目和办公益事业外>,的确需开支的事项必须事先请示批准后,方可开支,否则不予报销。(注:为确保社区财务管理报销手续齐全,实行谁经办谁签名,实事求是,无论社区任何人在内)除争取项目和办公益事业外>
6、社区、各村民小组的收入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入帐,杜绝坐收坐支,如出现坐收坐支现象,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处理,并对当事人处违纪金额2%一一3%的罚款。
7、各村民小组副组长兼职出纳,到社区总出纳预领备付金时,必须有需领用预付金的事由、金额、使用的详细表情况。
8、村民小组的用款申请必须有支部书记、组长签字,(2 0 0 0元以上的还必须有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记录),并报到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会议审批,同意后,由社区挂点领导监督,实行专款专用,村组干部责任制兑现凭社区的通知执行。
9、各村居民小组出纳员必须每月1—5号按时到社区财务室进行收支单据核对及结算预领款项,小组出纳员库存现金管理应当日清月结,严禁出现领款拖而不结现象。
二、财务审批
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一切经济开支要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财务开支审批分类按档次和权限进行。
<一>、社区、村组报销帐务制度。一>
1、社区居委会
(1) 300元以下的由居委会主任审批;
(2)300元(含300元)至2000元的,由居委会主任和总支书记共同审批;
(3) 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资金开支,由社区党总支、居委会集体研究审批。
(4)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一律由党总支书记审阅。
2、村民小组
(1)村组资金开支实行组长审批,书记证明、副组长经办的签证制度。
(2)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后决定。
(3)村组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日常办公费用,村组审核后,报社区书记、主任审阅报销。
(4)征地款的开支一律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居委会审批。
<二>、村民小组实行用款申请审批制度和凭印鉴提款制度。各村民小组每次用款申请必须报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审批;提款时一律凭居委会、村民小组两级印鉴支取。二>
三、财务公开
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及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
2、财务公开的地点应设在各村居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内。财务公开的地点旁边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3、公开的内容:居委会的财务情况,由总支书记、主任、主办会计签名认定后公布;属村民小组的财务情况,由组长、出纳和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报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张榜公布。
凡属重大事项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土地的转让、租赁和土地开发、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征地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予以公告,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事项还须报居委会审查。
4、财务公开时间为每季度公开一次,(具体时间要求一季度为4月1 5日、二季度为7月1 5日、三季度为1 O月1 5日、四季度为来年的1月1 5日)。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基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数群众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5、财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内容真实,收支清楚,余额明白,对于重大项目的财务使用情况应逐笔公布。
四、财务监督
1、民主理财小组是对村民小组集体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代表机构,成员一般3-7人,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
2、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
3、村民小组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报街道经管站和社区居委会备案。
4、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5、理财小组行使以下民主监督权:
(1)定期(财务公布表上墙前三日内)检查村民小组及其经济组织的帐单、集体资产、报表、合同、银行对帐单及其他财务资料。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集体资产等财务情况或理财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不定期进行检查。
(2)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名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3)发现村民小组存在违反财务公开制度的现象时,有权提出纠正建议,重大问题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党总支反映和提出处理建议。
(4)定期向村民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和对集体资产的监管情况。
6、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履行监督权利时应公平、公正,不得借理财名义无理阻碍正常的财务工作或与村民小组干部搞对立,亦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履行理财义务。
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社区党总支、居委会)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居委会可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员调整。
7、村民对村民小组财务帐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怀疑的,可1O人以上(含1O人)联名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联名委托书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或街道经管站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民主理财小组或街道经管站负责将查阅审核的情况和结果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经公布后,村、组成员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查阅要求。村民未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查阅帐目的,村民小组有权拒绝其查阅帐目要求。
为了保证以上制度能执行好,社区主要领导、村民小组主要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往来情况,并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