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宁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工作职责
一、综合窗口是依法受理街道其他纳入为民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
二、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街道为民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在大厅综合窗口人坐班,自觉遵守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中心监督协调。
三、大厅管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应在上班时间前先于大厅其他工作人员到岗,并做好大厅人员考勤及出勤情况记录;在每日工作时段内进行大厅巡查,对大厅其余各窗口人员去向、大厅清洁、安全设施、服务态度和秩序等事项进行检查。
四、政务服务:受理当事人提交的政务服务事项,并在受理当日移交事项至相关部门;将相关部门办结完毕的服务证照等在服务承诺时限内发放给当事人。
五、咨询服务:为办事群众、前来视察、督察、指导的领导或客人提供咨询和导办服务;为老、弱、病残、孕等服务对象提供帮助办理服务。
六、负责为民服务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
七、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益宁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劳保所
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
二、登记管理本辖区社会劳动力资源,建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为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用工登记服务,组织动员不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指导各社区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开发就业服务岗位,兴办社区就业实体,对困难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
四、负责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等有关工作。收集和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为辖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五、负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六、掌握本辖区所有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代办本辖区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
七、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在离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并为其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八、着力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7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等涉及民生的工作。
九、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搞好工作。
益宁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民政所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街道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街道抗灾工作,制定抗灾工作预案,及时准确上报灾情、接受、管理、登记、分配、发放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互济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活动。
三、拟定街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街道五保供养,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街道拥军优属、烈士褒扬、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创建活动,负责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
六、组织开展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申报、审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负责街道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办理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八、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街道地名管理工作,调处辖区边界线纠纷。
九、负责街道《殡葬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丧事简办的良好风尚。
十、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益宁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计生站
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辖区计划生育工作。
二、制定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具体实施,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兑现奖惩。
三、协调各方面力量,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总结交流经验,当好街道领导的参谋。
四、指导督促各社区居委会及辖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思想教育管理和业务培训,加强计生统计台帐管理,做好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
五、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报批、独生子女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杜绝政策外生育,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六、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办理流动人口审检证。
七、严格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及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指导本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发挥计生协会作用。
九、完成街道和上级计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益宁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首问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街道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街道的良好形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到街道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街道各部门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四条 本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对直接服务于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以“首问负责,对口接待”为原则,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地对待服务对象。属于业务办理的事项的,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问首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按规定及时受理,能当场办理的即予现场办理;属于政策、法规规定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详细耐心地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和办理条件。
第七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不负有首问责任。但属于本窗口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及时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服务对象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收下需转交的有关材料,做好记录,随后及时移交给经办人或业务受理人。
第八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首问责任人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一同解决。
第九条 不属于本窗口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予以说明,并尽己所能为服务对象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质监系统相关工作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中心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经其他单位、部门转办的事项,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首位接待(受理)人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服务对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麒麟区益宁街道办事处为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宁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曲靖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街道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为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的由各进驻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公开向社会承诺办理时限,并在此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项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各部门应本着能快则快的原则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简单事项应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复杂事项应承诺时限.限时办结;紧急事项应急事特办,随到随办。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全面清理规范面向社会的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一次性告知卡》,在法定时限内,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工作量。逐个服务事项地公开法定时限,并向社会承诺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时限。
第五条 各部门应将服务事项划分为即时办结事项和承诺办结事项,实行分类办理。即时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点的办事窗口受理后,即时或当日内办结的服务事项、承诺办结事项是指各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点的办事窗口受理后,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对服务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实施流程再造,优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应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在此基础上,逐个事项地编制流程图,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按20个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各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点办事窗口应严格按承诺时限要求受理和办理服务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并抄告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并提前3曰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新的办结时限。
第八条 限时办结时间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申报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起计算。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时有遗漏的,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第一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需报上级机关、部门批准的服务事项,其办结时限不包含上级机关、部门办理的时间。但上级机关、部门有承诺时限的,各部门单位在公告承诺时限时应同时公告上级机关、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监督考评由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其他部门协助,会同街道纪工委实施。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务服务目标考核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超时办理;
(一)未逐个事项地公开承诺办结时限的;
(二)未按服务事项的分类办理方式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四)紧急事项未急事特办、随到随办的。
第十三条 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视为按时办结。
第十四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经查属实的,按《曲靖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