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主申请 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家庭,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城市居民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农村居民填写《农村低保收入调查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
二、调查评议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村(居)委会低保评审领导小组民主评议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审核。
三、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责令乡镇、街道通知村(居)委会将批准对象再次张榜公示。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返回村(居)委会告知本人,说明理由。
四、管理发放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按季度审批,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按年度审批,按季度发放;对已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每月必须到村(居)委会注册、登记。各村(居)委会进行跟踪调查,对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或死亡人员及时上报停发,收回低保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