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申请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对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八师石河子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
(2)本人及配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本人及配偶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
(4)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
2、业务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议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审批→报自治人口计生委。
3、办理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抚助对象应同时出具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死亡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曾办理户籍登记的,应提供注销的证明;未办理户籍贯登记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离异、丧偶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丧偶者应提供死亡证明。
4、扶助金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3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5、备注:独生子女伤残认证与鉴定
(1)独生子女伤残。是指不能从事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其他社会行为,并符合《中国伤残人实用评定标准》的。
(2)独生子女罹患重大疾病。主要是指:心脏病伴急性或慢性心脏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衰竭或尿毒症、肾病综合症、恶性肿瘤、白血病、结缔组织疾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急性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导致不能维护正常工作、劳动、生活和其他社会行为的,并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3)独生子女伤残症状明显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认定、街道计生办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可认证为伤残人。
(4)独生子女伤残症状不明显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