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声明书:
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件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不能使用临时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需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3、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姻协议书(离婚姻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夫同意愿)。
5、男女双方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调解证明。
申请—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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