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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时间:11-02-12 09:47:41 作者:郭海利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近年来,解放区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特别是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提出了重在凸现人性化、重在情感化的工作模式,有力促进了解放区和谐社区建设。

一、目前解放区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解放区是老城区,也是焦作市的中心城区。辖区共有9个街道调委会、19个村调委会和32个社区调委会。街道、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均为专职人员,其中村调委会人员1-3人,社区调委会1人。59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有阵地(办公室、调处室)。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网络化建设,为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提供机遇和平台

1、在社区居委会组建之初就成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其人员由居委会委员、居民组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律工作人员组成。同时,按照“街道社区有调委会、片片有调解小组、村村有调解信息站”的工作目标,建立街道——村(社区)——居民小组(楼院)——民调员的矛盾排查调处“四级网络”。目前,共建立健全70个调解信息网络,有兼职调解员119人,做到人民调解组织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区每一个角落。

2、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纠纷受理、调解、回访、学习培训等相关制度;各社区普遍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统一刻制了调委会印章,做到了“有组织、有制度、有牌子、有印章”。

3、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对社会矛盾进行经常性排查,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对突发性事件进行专题排查,做到边排查、边调解、边疏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覆盖广泛的优势,实现化解纠纷、预防犯罪的职能。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消除纷争,把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全区各社区调委会以调解居民之间、居民与单位组织之间的邻里、相邻权、家庭纠纷为重点,并逐步扩大调解工作领域,平均每年化解纠纷150件以上,筑牢了我区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解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不断摸索中创新、前进,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1、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已从单纯调解居民家庭、邻里生活之间矛盾领域,不断拓展到个私业主、居民与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生产方面的矛盾,并在实际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也都把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2、2007年,在区司法局的指导下,我们在民主街道道清理社区成立了全市首家以“沟通驿站”命名的社区民调室。一句温馨的话语,一杯沁人心脾的茶水,在室内布置上充分体现了人性化,这就是民主街道道清里社区民调室,即“沟通驿站”。“同在道清里,我们是一家”,是社区调解员工作的法宝。一句话道出了邻里情、人间爱,多少因家庭琐事,一时头脑发热闹得不可开交的亲人,在这里重归与好,多少邻里纠纷在这里得到化解,居民都亲切地称沟通驿站是矛盾的溶化剂。

3、2007年11月,全市首家以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张文远调解工作室”在焦南街道站东社区成立。工作室共由5人组成,专门负责本辖区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这不仅是司法行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扎实的调解功底、较高的个人威望、亲和的个人魅力、打造人民调解工作品牌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对优秀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并作出卓越贡献的充分肯定及认可,更是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该工作室成立至今,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0余起,其中不乏慕名前来调解的其他县区群众。

4、2008年7月,解放区司法局与解放区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全省首家“诉前调解中心”。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通过逐步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对接的工作模式在全区32个社区中全面推开,从而形成了以诉前调解中心为基础、9个调解委托点为中坚力量、社区(村)调委会为前沿的诉前调解工作网络。各社区调委会充分发挥社区内调解资源,调解组织中注意吸收公、检、法部门精通法律的退休人员充当义务调解员参与调解,在具体调解纠纷中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对准症结,因时、因地进行化解,取得了明显效果。2008年,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省司法厅一行4人组成的调研小组来到我区调研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和诉前调解工作开展情况。2009年7月6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课题调研组到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题调研,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以及在全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多次被国家、省、市媒体报道,已成为全省抓民调、促和谐的一个典范。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在社区扎实有效的开展,先后涌现出了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张立新、栗荣花、张文远,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刘全欣,多名基层人民调解员被评为全市模范人民调解员。其中,张文远还被评为全国“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全省十佳人民调解员。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文件或口头上;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往往是司法行政机关单打一,还没有形成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和合力,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人民调解组织有待进一步健全

有些社区调解组织不健全,有名无实、瘫痪半瘫痪、不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仍然存在;有的调解组织建设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建立的覆盖面不是很全面,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相对来说建立太少,使得区域、行业范围内发生的矛盾纠纷难以及时得到调处,造成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员队伍法律素质偏低

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表现为少数调解员法律素质不高,对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理解不够、不透,对调解业务技能掌握不全,他们中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经验、观念,调解方法简单、陈旧,调解技巧不足、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不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容易留下纠纷隐患。面对复杂的民间纠纷,如果无法做到依法调解,必然影响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人民调解员的威信。

(四)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由于经费的制约,人民调解员没有工资待遇,正常的办公经费无法保障,没有建立对人民调解员的激励机制,调动不起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五)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严重缺编

我局编制25人,在编人员17人,能正常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15人,缺编8人,日常工作都难以应付,深入基层搞调研等更成为空谈,制约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之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社区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上级有关部门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持久发展。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街道要把建设社区调委会、调解好基层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要把那些有知识、懂法律、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的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和离退休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安排一定的费用,每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1-2次以上,还要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信息沟通等形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三)完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区、街道两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制度和补贴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及时兑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

(四)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严重缺编问题

抓紧时间报请招录工作人员,保证各司法所不少于2人。另根据其他地市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的经验,建议各街道调配地方编制充实到司法所,确保各司法所有2—3人从事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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