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和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局机关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凡来我局办理公务者第一个问及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工作,要按时限及时办理或答复,不得拖延推诿;不属职责范围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将其引导到相关科室(人员)办理,不得拒绝推诿;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如何办理的,应及时请示领导,明确承办科室(人员)并负责将其引导到相关科室(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办理。
3、首问责任人应礼貌热情,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4、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受到追究,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违规三次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曲靖市麒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是指本局根据职能要求,将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的服务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本单位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单位政务公示栏、媒体、发布公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职能,行政服务的内容、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承办科室与人员等内容,方便群众了解和办理各项事务。
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应做到廉洁、高效、公平、公正。
五、严格依法受理、审查和决定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对本局职权范围内需要审批的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实行限时办结服务。
六、坚持依法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公正办事。坚持两人以上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依法实行告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餐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群众举报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做到“报必接、接必查、查必果。
七、提供优质服务,推行文明办公。认真执行办公纪律,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人,解释耐心、接受批评虚心,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个不准”、“五条禁令”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等现象。
九、完善监督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投诉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十、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违反本制度规定被投诉并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曲靖市麒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本局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法律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三、服务对象来本局办事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四、除应当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属本机关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在10日内办结。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查处,应在90日内办结。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活动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15日内办理完结,并上报办理结果。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
七、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现场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的,承办人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九、除当场办结或答复外,有关事项办结之日为:各科室出具书面办理或答复意见的日期;下达有关文书或颁发证件的日期;按照规定转报、上报审批的日期。
十、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违反本制度规定被投诉并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或电话)申请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1份交服务对象,1份由经办人员存档备查。
五、区行政服务中心本局服务窗口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以备办事人员索取。
六、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