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 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办事部门: 文化市场管理科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章程;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资金信用证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
办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 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市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见办事程序中说明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办事电话 6212135
监督电话 621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