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区政府工作部门。1945年8月,威海解放后,威海卫市政府设民政科。1957年12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1987年10月,原威海市民政局改为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由办公室、财务科(挂审计科牌子)、社会科、优抚安置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五个内设职能科室组成,设机关行政编制12名。辖威海市环翠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威海市环翠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威海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威海市第二军休所、威海市环翠区社会救助中心、威海市环翠区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威海市环翠区社区服务中心、威海老年公寓(威海市社会福利院)、威海市环翠区殡葬管理所(威海市殡仪馆)、威海市环翠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十一个直属事业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作为一个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担负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民政工作的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民政调研工作,为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依据。
(三)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处理、上报;负责镇(办事处)副镇长(副主任)、村(居)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居委会强化社区服务,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落实办法,推动城市社区建设。
(四)负责做好各种自然灾害的查灾、报灾工作,做好各类赈灾、救灾物资、款项的收集、管理、分配、发放工作,监督检查救灾物资、款项的使用落实情况;指导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工作,制订、落实全区扶贫计划,组织指导开展扶贫济困帮扶活动,落实帮扶措施;指导加强城乡福利院、敬老院建设、服务与管理,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的供养工作;负责城乡社会特困群众的定期、临时救济;负责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制订实施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指导全区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群众优待机制,制订落实阶段群众优待标准;负责优抚对象各项抚恤政策法规的落实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报工作;指导全区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经济待遇的落实;指导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社区福利服务单位工作,指导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实施,建立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负责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保护政策的落实,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宏观管理;负责全区福利企、事业单位成立、撤销的申报工作。
(九)负责制订落实全区民间组织发展规划;负责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查处未经登记、有违法行为或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负责全区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和慈善捐赠活动;负责对接收物资、款项的收集、保管、发放;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机制,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一)研究拟定全区行政区域规划;负责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区域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村改居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区、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与临市、区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二)负责全区地名设置、变更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的管理、指导工作。
(十三)负责《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和执行;负责区内中国公民婚姻登记工作;负责违法、非法婚姻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区内婚姻服务活动。
(十四)负责区内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基层殡葬管理站设立的审批工作;负责社会办殡葬用品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镇、村级非经营性公墓、纪念堂(馆)建设的审批工作;负责非法殡葬行为和封建迷信殡葬行为的查处工作;指导基层殡葬部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有奖募捐福利资金的使用;负责区内社会办义卖、义演、义捐等活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对非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查处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和省、市、区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指导建立完善的老年人赡养、服务机制。
(十八)负责区内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业务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