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政府出台新规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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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06-23 11:43:46
为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对全市新开办歌舞娱乐场所作出了规定: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纯粹酒吧不得经营KTV项目。
《细则》规定,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新开办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以及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为防止歌舞娱乐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细则》对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环境功能要求。《细则》还规定,未经许可,非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纯粹酒吧不得经营KTV项目。 (梅州日报 建全 巧娟 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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