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7月1日起上调5%,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增至11种,起付标准下调。从7月1日起,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将作大幅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花费,报销比例将统一上调5%。这是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最新规定。
范围增加:
进城务工人员能参保了
在参保人群方面,今年除原来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长期在西安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这两类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其中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参加新农合。另外,西安市将在9月1日起正式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这样,西安实现了医保全覆盖。
生育首次享受限额补贴
在新调整的政策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将采取限额补贴,具体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从7月1日起,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将按照50%的标准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门诊慢性病种增至11种
此次新增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可门诊治疗。至此,西安共有11种慢性病将可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在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比例提高:
在社区住院可报销75%
此次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白血病、血友病、再障
年最高报销10万
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
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在报销最高限额方面,城镇非从业居民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原来的3.5万调高到5万;学生儿童则由原来的4万上调至7万元。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单项疾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则提高到10万元。
起付线最多降了 200元
就诊机构 新起付线 下调幅度
社区卫生机构 200元 50元
一级医院 300元 50元
二级医院 400元 100元
三级医院 500元 200元
名词解释
待遇享受等待期
对于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年度的医保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西安75万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西安市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将全市75万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目前,驻西安市的各类高校共112所,75万在校大学生。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校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范围。
我省大学生医保个人年缴费不高于20元
我省大学生医保纳入工作将于今年9月正式实施,年内计划完成。全省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大学生均在参保范围内,按学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
省政府4月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实施意见》,要求陕西境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都将被纳入城镇居民的医保范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实施意见》指出,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年限合并计算。
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市(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