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下区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白下区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结合我区专项救助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白下区且居住在白下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下列困难人员按所列标准救助。
(一)困难老人(含已进入低保的下列人员)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2、年龄在70周岁以上身有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子女的独居老人;
3、未进入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三无人员”;
4、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城市老人。
政府为上述困难老人购买家政服务,家政服务费按每人每月180元计算;提供的紧急呼叫服务费,按每人每月20元计算。
(二)困难的优抚对象
享受定抚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救助150元(政府发放的优抚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困难人员
经区工会认定的困难劳动模范、工会主席和经区妇联认定的特困妇联主任,每人每月救助150元。
(四)单亲、因病致贫的边缘困难家庭
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家庭和因患重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经群众评议无异议,每户每月救助150元。
(五)贫困学生
1、本科生:参加高考达到国家规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被公办高校计划内招生录取的大学生(未达高考本科录取分数线计划外招生缴费就读及军队院校不享受本政策),每人第一学年救助3000元,以后每学年救助1500元。
2、大专生:参加高考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专录取分数线,被公办高校计划内招生录取的大专生(未达高考大专录取分数线计划外招生缴费就读及军队院校不享受本政策),每人第一学年救助2000元,以后每学年救助1000元。
第三条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低保人员:根据宁民福[2004]69号文件规定,且已办理精神病住院费减免的低保患者,除本人交纳个人全部保障金外,由我区承担的费用按文件规定救助。
第四条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上述救助对象到街道社会救助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救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从次季度开始按季度向被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第五条 救助对象的管理
1、区民政局对享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人员的家庭收入定期进行核查,其中对边缘人群的家庭收入情况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困难学生、在册“三无”对象、优抚对象、重残人员、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患者、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每年核查一次。不符合条件的,不再享受专项救助。
2、已享受定期定量保障的对象不享受特殊困难群众救助。
3、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享受该项救助。
第六条 救助资金
1、特殊困难群众救助的资金来源: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5%,社会捐助资金每年列支10%,其余由区财政安排。
2、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
(1)区民政局按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和下一年度社会救助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2)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项救助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定期转入专户,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安排专人管理,专帐核算,按季报送上季度《白下区特殊困难群众救金使用情况表》。
(3)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救助办法的内容如与上级政策相悖,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已享受政府保障的相关困难人员原则上不得享受本项救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政策调整,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将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白下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开始实行,2006年8月15日的《关于调整白下区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会议纪要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