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初中、小学五年级学生本城区内不予转学。
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受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外区县取得我区户口需转入我区学校就读的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入手续: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不超班额的前提下审查同意接收后,开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入学校持学生和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住房证于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经基础教育科批准后,转入学校告知家长凭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及转出区县教育局换取转学证、学籍卡片等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持学生转学手续及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或户口簿、房产证按区教育局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学籍,并将有关档案按要求存档。
对由外区县转入我区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入学校在班额不足的情况下必须接收;对已超规定班额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根据我区教育资源状况统一协调安排,对所安排的此类学生学校不得拒收。对未经区教育局批准转入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户口迁入新建规划住宅区的学生,须待建设单位将配套中小学校舍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转学;户口迁入插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学生,须待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商妥有关事宜后,再申请转学。
对户口未迁出本区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转出手续。学生户口由本区迁往外区县的,可申请转出。转出学校凭户口薄、转入学校同意转入证明,开具转学证。对无接收证明的学生一律不予开出转学证明,转学证开出教育局审核盖章后即注销我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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